五年的合约期限,对於一名艺人来说,并不算长。

    特别是对於新人来说,已经很不错了,因为新人在大公司的签约年限,通常都在八到十年。

    新人想要实现盈利,一般都是在第三年开始。

    也就是说,前两年所有花费与开销,基本都由公司承担。

    只要不作Si,但凡有点能力的新人,在公司力捧下,都会成长为行业内小有名气的成熟艺人,而後反哺公司利润。

    所以对於五年这个年限,韩森并不是很反感。

    但还是感觉稍微长了点。

    良久後。

    韩森拿起瀚海传媒的合约查看。

    相b较光线经纪,瀚海传媒的诚意,明显就稍弱了一些。

    首先是演出利润分成上,瀚海传媒的条件待遇虽然与光线经纪相差无几。

    但在版权上却异常之苛刻。

    韩森所创作出的所有作品,着作权虽然都归韩森所有,但使用权则必须全部交到瀚海传媒手中。

    这跟宋芸当年与前经纪公司的合约内容一样,一旦解约,所有使用权都被前公司所霸占,即便宋芸唱红了这些歌曲,但却丧失了在公开的商业场合演唱这些歌曲的权利。

    但韩森不一样。

    他是歌曲的创作人,所以在着作权法的保护下,即便这些歌曲的使用权都在瀚海手中,但韩森作为着作权人,依然可以使用这些作品进行盈利。

    只是其他人想要在公开场合演唱这些歌曲,就必须经过向瀚海申请使用权,并缴纳一定版权费用。

    当然,版权费用最终还是会按照b例回流到韩森的口袋中。

    韩森丢失的只是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罢了。

    即便如此,这一点依然看的韩森有些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