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对于少年杀人案也是常有争议的。

    尽管从唐律开始,7岁以上少年杀人便可判死刑。

    但司法“程序”也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判死刑就判了。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断案者本人的态度和性格。

    毕竟在古代,法治不健全,“人治”的性质比较突出。

    清朝这起少年杀人案发生在乾隆51年。

    也就是1786年三月。

    湖北黄州府蕲州。

    这天。

    两个少年一块在河边挖野菜。

    大的叫徐桂儿13岁,小的叫曹受儿才10岁。

    俩人正挖呢,看见走过来一个小孩,他手拿糖果,一边走一边吃。

    徐桂儿和曹受儿看到对方吃糖,直流口水,于是上前要糖吃。

    那个小孩同他俩都认识,自己也并不小气,就给了他们一人一颗糖。

    可徐桂儿和曹受儿吃完之后,觉得不过瘾,还想要。

    那个小孩就不答应了:“不给,就是不给!”

    于是徐桂儿就说,“我买还不行吗?不过今天没带钱,改天给你钱!”

    那小孩还是不同意。

    徐桂儿就来气了,冲对方大吼:“你给不给?老子今天吃定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