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依据其特性称之为“和平宪法”。

    有人根据立法者的名字称之为“麦克阿瑟宪法”或“占领者宪法”。

    还有人干脆根据个人情感喜好称之为“刺刀宪法”或“盘尼西林宪法”。

    不管怎么说,这部由米鬼五星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在长达近百年的时间里把霓虹收拾得那叫一个。

    昭和二十年。八月广岛一声巨响,米国鬼畜为霓虹送来了共……不对,是麦克阿瑟。

    这位大帅爷年轻时带着艾森豪威尔和巴顿等人,在宾夕法尼亚大道上砍过要遣散费的老兵,当过菲律宾的总督,喜欢耍帅摆酷,就是撒丫子跑路时都不忘s一下魔鬼终结者,戴副墨镜留下一句“ishallreturn”才扯呼,但凡有谁想妨碍大帅爷耍帅……进攻菲律宾的本间雅晴中将和守菲律宾的山下奉文大将就是标本。

    当然,麦大帅也不会只是摆酷,在担任占领军大头目的那段日子里,大帅爷可是给霓虹留下不少“遗产”,其中最重要,也是最让霓虹人蛋疼的,莫过于那部宪法了。

    这部由占领军民政部里四个有律师资格的4个军人用一周时间拼凑出来的宪法,其核心内容包括三条

    1保留天皇,但只作为象征性存在;

    2放弃战争,不设常备军队;

    3废除“华族”等封建制度;

    这三条都被执行下去了,其中的第二条变成了日本宪法第九条,也是这部宪法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最核心的那一条。

    这一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1日本国民真诚地追求基于正义和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在解决国际争端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家权力。

    2为了达成前项之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战斗力和其他战斗力;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单从法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来看,这是一大进步。但对日本人来说,实在是相当的憋屈。从战后初任首相吉田茂开始,日本首相们就开始前仆后继的开始琢磨改了这一条。其中晋三还生生被折腾出了大肠癌吐了血,但估计安公子有生之年都看不见宪法修改成功了。

    为啥?原因很简单。不知道有心还是无意,写宪法的米鬼们在宪法第96条第一项里写了这么一段话“在众参两院各自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之后,国会开始讨论,提出议案,得到国民的承认。所谓国民的承认是指举行特别国民投票或是在国会选举之时举行投票,必须过半数以上表示同意。”

    稍微懂点政治学的都知道,议会制国家里几乎没那个党能同时在众参两院掌握过三分之二多数的,就算首相可以解散众议院重选,可参议院可没解散的制度,而且两院选举是岔开的,每次只改选一半的议席,这样掌握参议院三分之二席位就不可能。因为不管人气怎么旺盛的政党或参选人,3年之后人气肯定凋零。

    光这一条就够了,更不要说还有一条全民公决投票的限制。什么?把这一条改了不就行了?可以,先按照这一条确定的程序一步步来决定是否要修改宪法的这一条。

    或许有人会说,那也没事啊,保不齐霓虹又变成举国一致,大家齐心协力要和米英鬼畜或者海对面的死对头死磕到底,把这破宪法给废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