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3 章(1/2)
在华夏古代,只要是具有掌控力的统一王朝,都会注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倒不是说这话一定能得到兑现,至少对贵族们是一种无形的威慑!遇到特别严格的君王,又或者刚好管自己这片的官员特别‘死心眼’,又或者有政敌正盯着自己呢这就会让自己的犯法行为成为真正的催命符!
贵族们在太平盛世也会为恶,也会触碰红线,但相比较而言总是少一些的。
如今这样的兵荒马乱就不同了,哪怕长江以南的战火要少烧一些,那也就是少烧一些而已,社会乱局却是一样的!朝廷已经失去了掌控力,就像一列失控的列车,看起来还在向前行驶,但谁都说不准什么时候就车毁人亡。
这种危机时刻,往往就只能‘抓大放小’,除了王朝存续问题以外,其他问题都被轻轻放过了——或者说,根本无力去施加朝廷的影响力!
朝廷难道不知道地方豪强在地方上的强势?很多国家颁布的政策根本出不了京城?
地方的强势给朝廷造成了极大、极坏的影响,朝廷却只求‘苟延残喘’,怕真的动了这些,连眼下的暂时安稳也难以维持于是恶性循环,中央权威、组织能力等等越来越败坏!历史上的南朝有东晋、宋、齐、梁、陈,其威望是一步步降低的!这也算是这种越发败坏的一个缩影。
地方上有官员治理,但若是地方的势族、豪强犯了事,只要不是犯忌讳的事,几乎都有回旋的余地。走到最难看的地步,也不过就是人家出钱买命而已——哪怕是死罪,只要出的起相应的钱,犯人也能释放回家。
这虽然不是此时才有的政策,在汉朝时这是定例犯人赎回和卖官等汉朝留下的传统艺能在此时倒是传承的很好,这大概是某种形式的‘好的不学学坏的’吧。
这种事一方面可以给地方政府敛财,另一方面也是对统治阶级的‘优待’。毕竟能出的起这个钱的人,也算是国家之中上层的一批人了,不是有权,就是有钱,再不然是兼而有之。
不过,真正闹到要走这一步的还是少,古代的刑侦条件很差,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有了确凿证据,只要主审之人稍稍抬手,事情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所以大多数时候,此时贵族们犯事,都是轻轻放过的。
若真的秉公执法一回,那往往不是因为大家终于意识到要主持公道了,而是当事人得罪了人,又或者犯了别的什么忌讳。真正受罚的原因不好拿到明面上说,于是有了这样‘冠冕堂皇’的借口!
所以,长城县的大户们其实并不觉得自己搞强迫性垄断,以及为了达到威慑效果而杀人放火有太大问题。他们无法无天惯了,以至于视其为理所当然!事实上,如果不是有许盈这个新县令‘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风头在,他们会做的更过分!
比如在搞垄断的时候就完全不用对某些未做大的人暗中出货者暂不理会,按照他们的一惯行事作风,该在河道上设关卡,彻底断了出路才对反正他们有的时候也是敢在河道上私自收过路费的,那都做了,还怕这个?
只是碍于许盈在,许盈又像是个正经官员,他们才‘收敛’了许多。
大概也是因为心里不当回事,就更难谈什么掩盖痕迹了——真正去查的话倒是有不少的线索。
这对于来查案的罗真是好事,因为此时的刑侦技术真的不行,若是犯案者有反侦察意识,就算他再是观察入微,也很难抓住证据。毕竟观察力强、逻辑能力出众是一回事,让人能够认罪伏法的证据链条又是另一回事,不是有前者就能有后者的。
罗真真正去查案的时候,发现这案子是好查,又不好查!好查在于犯案的人并没有收敛、警觉,露出的破绽很多,只要往上找找,总能找到愿意说真话的人。而且只要看看还未出殡的李小三尸体就知道他是死后投水,还是被水淹死的关于这其中的差别,此时的人已经有一定认识了。
想要证明李小三是死于他杀不难,想要找到动手的人也不难,但想要再往上查却是为难了!下面的人当然知道是谁指使的,但口说无凭,人家也能正大光明地说是诬陷——‘人证’这种存在,在此时来说,属于可以取信,但不一定能够取信的证据。
再者说了,指使者也不太可能是真正的大鱼,一般也就是个管事、奴仆出来吩咐。就算有了指证,并且许盈坚持相信人证,也只能到这一层为止。至于奴仆之流会不会出卖主子,那可能性就很低了。
这种奴仆一家老小都在主家,谁敢背主?
贵族们在太平盛世也会为恶,也会触碰红线,但相比较而言总是少一些的。
如今这样的兵荒马乱就不同了,哪怕长江以南的战火要少烧一些,那也就是少烧一些而已,社会乱局却是一样的!朝廷已经失去了掌控力,就像一列失控的列车,看起来还在向前行驶,但谁都说不准什么时候就车毁人亡。
这种危机时刻,往往就只能‘抓大放小’,除了王朝存续问题以外,其他问题都被轻轻放过了——或者说,根本无力去施加朝廷的影响力!
朝廷难道不知道地方豪强在地方上的强势?很多国家颁布的政策根本出不了京城?
地方的强势给朝廷造成了极大、极坏的影响,朝廷却只求‘苟延残喘’,怕真的动了这些,连眼下的暂时安稳也难以维持于是恶性循环,中央权威、组织能力等等越来越败坏!历史上的南朝有东晋、宋、齐、梁、陈,其威望是一步步降低的!这也算是这种越发败坏的一个缩影。
地方上有官员治理,但若是地方的势族、豪强犯了事,只要不是犯忌讳的事,几乎都有回旋的余地。走到最难看的地步,也不过就是人家出钱买命而已——哪怕是死罪,只要出的起相应的钱,犯人也能释放回家。
这虽然不是此时才有的政策,在汉朝时这是定例犯人赎回和卖官等汉朝留下的传统艺能在此时倒是传承的很好,这大概是某种形式的‘好的不学学坏的’吧。
这种事一方面可以给地方政府敛财,另一方面也是对统治阶级的‘优待’。毕竟能出的起这个钱的人,也算是国家之中上层的一批人了,不是有权,就是有钱,再不然是兼而有之。
不过,真正闹到要走这一步的还是少,古代的刑侦条件很差,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有了确凿证据,只要主审之人稍稍抬手,事情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间。所以大多数时候,此时贵族们犯事,都是轻轻放过的。
若真的秉公执法一回,那往往不是因为大家终于意识到要主持公道了,而是当事人得罪了人,又或者犯了别的什么忌讳。真正受罚的原因不好拿到明面上说,于是有了这样‘冠冕堂皇’的借口!
所以,长城县的大户们其实并不觉得自己搞强迫性垄断,以及为了达到威慑效果而杀人放火有太大问题。他们无法无天惯了,以至于视其为理所当然!事实上,如果不是有许盈这个新县令‘新官上任三把火’的风头在,他们会做的更过分!
比如在搞垄断的时候就完全不用对某些未做大的人暗中出货者暂不理会,按照他们的一惯行事作风,该在河道上设关卡,彻底断了出路才对反正他们有的时候也是敢在河道上私自收过路费的,那都做了,还怕这个?
只是碍于许盈在,许盈又像是个正经官员,他们才‘收敛’了许多。
大概也是因为心里不当回事,就更难谈什么掩盖痕迹了——真正去查的话倒是有不少的线索。
这对于来查案的罗真是好事,因为此时的刑侦技术真的不行,若是犯案者有反侦察意识,就算他再是观察入微,也很难抓住证据。毕竟观察力强、逻辑能力出众是一回事,让人能够认罪伏法的证据链条又是另一回事,不是有前者就能有后者的。
罗真真正去查案的时候,发现这案子是好查,又不好查!好查在于犯案的人并没有收敛、警觉,露出的破绽很多,只要往上找找,总能找到愿意说真话的人。而且只要看看还未出殡的李小三尸体就知道他是死后投水,还是被水淹死的关于这其中的差别,此时的人已经有一定认识了。
想要证明李小三是死于他杀不难,想要找到动手的人也不难,但想要再往上查却是为难了!下面的人当然知道是谁指使的,但口说无凭,人家也能正大光明地说是诬陷——‘人证’这种存在,在此时来说,属于可以取信,但不一定能够取信的证据。
再者说了,指使者也不太可能是真正的大鱼,一般也就是个管事、奴仆出来吩咐。就算有了指证,并且许盈坚持相信人证,也只能到这一层为止。至于奴仆之流会不会出卖主子,那可能性就很低了。
这种奴仆一家老小都在主家,谁敢背主?